(2016)粤0306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乔扬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乔扬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修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606号原告江苏乔扬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飞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明,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远霞,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修成。被告肖修成。原告江苏乔扬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50000元;2、被告肖修成对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修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共向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机器11台,总金额为人民币847000元,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了货款597000元,尚有货款250000元未支付。2016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50000元,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确认。另查明,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肖修成。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肖修成对涉案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肖修成一人出资成立,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肖修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乔扬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肖修成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修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陈 颖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