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枣强县银河裘皮有限公司、马世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强县银河裘皮有限公司,马世辉,马庆凯,河北省枣强县方圆大酒店,枣强县远洋玻璃钢防腐设备厂,枣强县西环路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理事长。被告:枣强县银河裘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春,董事长。被告:马世辉。被告:马庆凯。被告:河北省枣强县方圆大酒店。被告:枣强县远洋玻璃钢防腐设备厂。被告:枣强县西环路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枣强县银河裘皮有限公司、马世辉、马庆凯、河北省枣强县方圆大酒店、枣强县远洋玻璃钢防腐设备厂、枣强县西环路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河北省枣强县方圆大酒店、枣强县远洋玻璃钢防腐设备厂、枣强县西环路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均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原告也不能提供该三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且另一被告马世辉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