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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西泛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泛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民初94号原告:广西泛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新区振华路3号综合厂房2-1,3楼。法定代表人:覃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勇,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801号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张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泛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原告为此提供自有汽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西泛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三、查封原告广西泛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并用于担保的桂A×××××、桂A×××××汽车。查封期间,准许原告使用,但不得有转让、赠与、设置抵押等行为;四、责令被告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2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作担保以解除上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恩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