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玲与张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张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2328号原告朱玲,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岳文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玲与被告张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朱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红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