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吕某。被告林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