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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吕某。被告林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