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军与戴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戴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92号原告叶军。被告戴治,系张伟生前妻子。原告叶军诉被告戴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军负担。审判员 李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