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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6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屈卫国与南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卫国,南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77-5号申请执行人屈卫国,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南娟娟,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屈卫国与被执行人南娟娟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灵执字第677-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南娟娟所有的陕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车辆,于2016年3月25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16年4月14日第二次拍卖,买受人隋友利(身份证号码:)以17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南娟娟所有的陕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隋友利(身份证号码:),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隋友利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隋友利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