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XX与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枝江市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传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106537),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工业园新河口西桥头。法定代表人李传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枝江市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79366X),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刘巷路。法定代表人李传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传武,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枝江市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枝江市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传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传武所有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201303**号、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市国用(2009)第0801143号)及鄂ENK2**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枝江市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0万元财产,或者扣划、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