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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先虎诉武夷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先虎,武夷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行终34号上诉人吴先虎,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上诉人武夷山市公安局,住所地武夷山旅游职业中专学校(隔壁)。法定代表人李国勇,局长。上诉人吴先虎因诉武夷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2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先虎上诉称,上诉人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被上诉人不作为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事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武夷山市公安局指控黄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武夷山市公安局受理后对涉案地块进行权属面积测绘鉴定,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书不服,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向武夷山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武夷山市公安局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武夷山市公安局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是严重行政不作为,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以黄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要求武夷山市公安局对黄建刑事立案,武夷山市公安局在进行刑事立案审查过程中对涉案地块进行权属面积测绘鉴定,该鉴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属于刑事办案的一部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因对刑事案件的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良福审 判 员  张文硕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