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红利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25号申请人朱红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负责人王宏强,公司经理。申请人朱红利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红利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44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如数履行,申请人朱红利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