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与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绳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清,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皖1002执10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星光灿烂娱乐广场F202房产、娱乐广场01、02、03、04、05房产和轮候查封了星光灿烂娱乐广场F101、F201、301、401-601、701-1101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星光灿烂娱乐广场F202房产、娱乐广场01、02、03、04、05房产和星光灿烂娱乐广场F101、F201、301、401-601、701-110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