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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海容等与彭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珍,刘海容,彭晓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910号原告陈爱珍,女,汉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海容,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胜,湖南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晓红,女,汉族,湖南省攸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文化路社区文化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陈福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珍、刘海容与被告彭晓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珍、刘海容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珍、刘海容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珍、刘海容撤回对被告彭晓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3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爱珍、刘海容负担。审 判 长  彭飞燕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黎正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