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阮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阮金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10号办公楼(3号楼)一层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6228350-1。法定代表人游理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王卫,该公司员工。被告阮金波,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建新代理审判员 陈菁菁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