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叶建华与金祖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华,金祖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153号原告:叶建华,农民。被告:金祖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华诉被告金祖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