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白雪与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滑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3行初3号原告白雪,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法定代表人曹海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前、吕冠勇,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公安禁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雪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雪负担。审 判 长 王加山审 判 员 马建祯人民陪审员 王方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翌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