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勇与陈振岗、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陈振岗,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37号原告林勇,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丁永峰、郑高廷(实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岗,男,1969月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陈振株(曾用名陈振继),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被告陈振岗的弟弟。被告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袁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翠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与被告陈振岗、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勇负担。审 判 长  林建新代理审判员  张海风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