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程艳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博源商贸有限公司,程艳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391号原告北京世纪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一里8号楼1门3号。法定代表人张守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阳,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程艳红,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永波,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6年3月14日对原告北京世纪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艳红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53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5)丰民初字第25390号”应为“(2015)丰民初字第25391号”审 判 长 凌小薇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人民陪审员 李东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