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陈俊武与魏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武,魏国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358号原告陈俊武。被告魏国浩。本院立案审理原告陈俊武与被告魏国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交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俊武的起诉。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贤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