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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陈俊武与魏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武,魏国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358号原告陈俊武。被告魏国浩。本院立案审理原告陈俊武与被告魏国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交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俊武的起诉。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贤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