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645号原告钱某某,女,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人。被告来国太,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钱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晋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