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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凤生与张成、张彦梅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生,张成,张彦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0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凤生,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成,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彦梅,居民。上诉人张凤生与被上诉人张成、张彦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沭开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张凤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张凤生。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