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凤生与张成、张彦梅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生,张成,张彦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0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凤生,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成,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彦梅,居民。上诉人张凤生与被上诉人张成、张彦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沭开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张凤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张凤生。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