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民祺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信诺日化有限公司,李琨琨,朱应涛,马文刚,侯继勇,任大伟,朱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亓春利,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董事长。原审被告淄博民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任大伟,经理。原审被告山东天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钱光辉,经理。原审被告山东鲁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文刚,经理。原审被告山东信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虹,经理。原审被告李琨琨,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审被告朱应涛,男,l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审被告马文刚,男,l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审被告侯继勇,男,l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审被告任大伟,男,l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审被告朱虹,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上诉人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民祺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信诺日化有限公司、李琨琨、朱应涛、马文刚、侯继勇、任大伟、朱虹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历民初字第934-2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不适用本案,且《服务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系格式条款,约定无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9日,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约定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路支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发生纠纷向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3月10日,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路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路支行贷款800万元。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9日,淄博民祺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信诺日化有限公司、李琨琨、朱应涛、马文刚、侯继勇、任大伟、朱虹分别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合同均约定发生纠纷向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淄博民祺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信诺日化有限公司、李琨琨、朱应涛、马文刚、侯继勇、任大伟、朱虹分别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发生纠纷向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济南润福德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