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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斌锋、张林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雷、潘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斌锋,张林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雷,潘立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446号原告孟斌锋。原告张林兴。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玮,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威县顺城路26号。被告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贺营乡范七里。被告王志雷。被告潘立峰。本院受理原告孟斌锋、张林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雷、潘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各被告经常居住地、事故发生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可由事故发生地南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和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曹 斐代理审判员  郝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