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斌锋、张林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雷、潘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斌锋,张林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雷,潘立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446号原告孟斌锋。原告张林兴。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玮,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威县顺城路26号。被告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贺营乡范七里。被告王志雷。被告潘立峰。本院受理原告孟斌锋、张林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雷、潘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各被告经常居住地、事故发生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可由事故发生地南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和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曹 斐代理审判员 郝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