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二虎、张六一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虎,张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二虎,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六一,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六一、刘二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艳刚、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因田某欠嘉业石料厂货款,2015年9月5日凌晨2时许,嘉业石料厂负责人即被告人刘二虎从榆次市将田某带至清徐县徐沟镇海天玉宾馆512房间非法拘押、殴打、索要欠款。后被告人张六一于当日19时30分许来到512房间,对田某殴打,并看押。9月6日15时,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干警将被害人田某解救。现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六一具有殴打被害人、认罪态度好、为索取合法债务、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刘二虎具有殴打被害人、认罪态度好、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为索取合法债务、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给予二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因田某欠嘉业石料厂货款,故被告人刘二虎(嘉业石料厂负责人)安排该厂会计马丽等人去榆次区田某家催要欠款,期间田某与会计马丽等人发生冲突,田某将马丽打伤。刘二虎得知该情况后,于2015年9月5日凌晨2时许,从榆次区将田某带至清徐县徐沟镇海天玉宾馆512房间非法拘押、殴打并索要欠款。后被告人张六一于2015年9月5日19时30分许来到512房间,对田某殴打,并看押。2015年9月6日15时,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干警将被害人田某解救。另查明,被告人张六一于2015年9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干警在解救田某时抓获。被告人刘二虎于2015年9月7日经清徐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传唤到案。又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与被害人田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的行为予以谅解。还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刘瑞莲报案书、石料厂转让合同、田某给嘉业石料厂出具的欠条、还款计划、公安机关讯问刘二虎、张六一、刘鹏笔录、公安机关询问刘瑞莲、田某、XX(又名王建安)、张艳德、张建强、王尚昆、王海军、田雁雁、马丽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及现场概貌照、现场照五张、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田某伤情照四张、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六一、刘二虎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告人刘二虎提供的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因向被害人索取欠款债务,便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与被害人田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刘二虎、张六一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二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六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