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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翁灵峰与吴成荣、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灵峰,吴成荣,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357号申请人翁灵峰。被执行人吴成荣。被执行人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翁灵峰与被执行人吴成荣、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吴成荣欠原告翁灵峰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于2015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吴成荣、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吴成荣、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灵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X2××92、X2××93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此次查封为轮候,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82××20、82××21的���产已设抵押,其工商股权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X2××92、X2××93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此次查封为轮候,江苏宏泰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82××20、82××21的房产已设抵押,其工商股权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