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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小亭与王桃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亭,王桃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张小亭。委托代理人张小伟。被告王桃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国勤,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亭与被告王桃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亭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梦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