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与陆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陆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13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吉杨路985号底层东侧及二层全层。诉讼代表人:姜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达参,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149号。诉讼代表人:陆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与被告陆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