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拴心,孙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袁拴心,男,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小明,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袁栓心依据已生效的(2010)华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小明给付其劳务工资645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7元,执行费8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孙小明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下余25000元。(二)、执行费860元由孙小明承担。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503执恢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另行立案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