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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段宝库诉被告冯金凤、刘思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宝库,冯金凤,刘思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465号原告段宝库,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于海峰,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中县。被告冯金凤,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刘思宇,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原告段宝库诉被告冯金凤、刘思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宝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