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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任建英与代里曼、查汗、陈闽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英,代里曼,查汗,陈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91号原告:任建英,女,1972年9月7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四团。被告:代里曼,女,住第五师八十四团。被告:查汗,女,住第五师八十四团。被告:陈闽光,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四团。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英与被告代里曼、查汗、陈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建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