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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守东与被执行人曲方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东,曲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王守东被执行人曲方辉申请执行人王守东与被执行人曲方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曲方辉给付原告王守东欠款5000元,此款自2015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