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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月英诉何介凡、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英,何介凡,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99号原告何月英,女,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介凡,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玲,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英诉被告何介凡、被告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月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月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何月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刘新文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