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月英诉何介凡、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英,何介凡,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99号原告何月英,女,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介凡,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玲,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英诉被告何介凡、被告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月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月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何月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刘新文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