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刚与王建超、潍坊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王建超,潍坊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10号原告徐刚。委托代理人孙传杰,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超。被告潍坊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王建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判员 薛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