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速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郑楚胜与李瑛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楚胜,李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速字第00001号原告:郑楚胜,男,1948年4月30日生。被告:李瑛,男,1939年8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楚胜与被告李瑛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楚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楚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楚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楚胜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任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