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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学与被告王小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王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475号原告:马学。被告:王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诉被告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向原告退还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