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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飞兵、荣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兵,荣启红,王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刘飞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荣启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建,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荣启红、王志建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湖坊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荣启红、王志建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