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李某甲、范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李某甲,范某乙,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范某甲,退休职工。被告:李某甲。被告:范某乙。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李某甲、范某乙、李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审判长 张福林审判员 韩锦鹏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