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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李某甲、范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李某甲,范某乙,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范某甲,退休职工。被告:李某甲。被告:范某乙。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李某甲、范某乙、李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审判长  张福林审判员  韩锦鹏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