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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江土与辛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土,辛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孙德生,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美玲,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孙德生与被执行人刘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美玲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德生12000元,剩余25000元被执行人刘美玲每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其中包括诉讼费6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美玲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孙德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18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刘美玲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孙德生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