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刑初64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个体(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虹、书记员杨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在德州市德城区阳光花园小区利用钥匙别锁将被害人任某的黄色四轮电动汽车盗走。经德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四轮汽车价值为人民币21600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未提交证据。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积极退赃;初犯、偶犯,系一时冲动;主观恶性不深。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在德州市德城区阳光花园小区,利用从修车处购买的钥匙,将在该小区22号楼2单元602号居住的居民任某的大阳牌黄色四轮电动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四轮电动汽车价值人民币21600元。案发后,被盗四轮电动汽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任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高某所用作案工具、所盗电动四轮车及电动四轮汽车产品编号的特征。(二)书证1、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高某被抓获的经过。2、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车辆信息一份,证实本案被盗电动四轮汽车购买时的价值。3、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高某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所盗电动四轮汽车等物品被扣押及所盗电动四轮汽车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出生于1988年12月30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5、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被害人任某报警的事实。(三)证人证言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是德州市德城区阳光花园小区物业保安部的保安,案发当天其值夜班,2015年12月2日晚上11点左多,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开着一辆黄色的电动四轮汽车从小区出去的事实;另证实其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高某既是当晚开车的人。(四)被害人陈述任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2月3日7时10分左右发现四轮电动汽车被盗并报警的事实。(五)被告人供述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于2015年12月2日晚上11点左右,利用从修车处购买的钥匙在德州市德城区阳光花园小区盗窃了一辆四轮电动汽车,并用自喷漆将车身颜色改变的事实。另证实,被告人高某在公安人员的押解下对作案地点及被盗四轮电动车进行辨认的事实。(六)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被盗四轮电动汽车的价值。上述证据,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异议,且与被告人高某当庭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人庭审中称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另辩称被告人积极退赃、一时冲动犯罪及主观恶性不深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人民陪审员 郭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