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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战国与崔新元、王清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国,崔新元,王清萍,洛阳王城新桥建材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708号原告王战国,男,汉族,1958年5月2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新元,男,汉族,1960年6月9日出生。被告王清萍,女,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王城新桥建材城。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保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国诉被告崔新元、王清萍、洛阳王城新桥建材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战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洛阳王城新桥建材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战国撤回对被告洛阳王城新桥建材城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