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吕殿功与宁河区土地资源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殿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7行初8号原告吕殿功。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法定代表人于泽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殿功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接到被告向其下达的《告知书》,故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殿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玉存审判员 吴冬梅审判员 杨春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