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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查力与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卫东,查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1号楼19层1935、1936号。法定代表人郭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东。委托代理人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力。上诉人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卫东因与被上诉人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卫东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卫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卫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