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1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3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中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