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深圳粤和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鑫创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粤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鑫创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018号原告深圳粤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法定代表人邝翠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箭,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鑫创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粤和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鑫创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粤和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粤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2.95元,由原告深圳粤和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粤和通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95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蒋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一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