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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字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字297号原告尹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