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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姚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姚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288号。负责人练军华,该公司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凤,该公司员工。被告姚敏。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姚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孙守旺独任审判。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