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爱民与赵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民,赵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557-1号申请执行人:郭爱民,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赵胜,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郭爱民与被执行人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房产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