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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西百兴实业有限公司诉叶祥虎、李来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百兴实业有限公司,叶祥虎,李来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6号原告:江西百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永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祥虎,男,汉族。被告:李来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祥虎、李来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叶祥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合同签订地是九江市德安县,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原告事后填写的,因此,该案应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工程设备以租代售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本合同所有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被告提出管辖法院的约定是事后填写的,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当事人的约定是真实的,我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据此,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祥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璇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