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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郑春生与黄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生,黄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624号原告:郑春生。被告:黄小丽。原告郑春生为与被告黄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春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