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金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70号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崔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征年(特别授权代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思思(特别授权代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颖,女,生于1978年3月4日,满族,住济南市。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王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