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贺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南大街,居民。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礼泉县民百大厦1单元504室,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礼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贺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元。本院执行回6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由本院将被执行人贺某某之妻袁营在中国建设银行礼泉县市政街支行的存款39118元(该款包含本案执行费657元)予以扣划,剩余部分(即6064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放弃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两笔执行款共计44461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礼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